
镇平法院公正判决促保险理赔 当事人送锦旗点赞司法为民

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韩晓丽/文图
“法院判决公正,保险公司赔付迅速,我终于能安心了!”近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被保险人李某专程来到镇平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宋小燕手中,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和承办法官暖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连连称赞。
理赔争议陷僵局
2024年2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A款补偿医疗保险,基本保额200万元,年交保险费1110元。同年9月,李某因咳嗽1月有余到南阳某医院诊治,住院19天后被确诊为右肺恶性肿瘤,个人支付医疗费20980.32元。出院后,李某到某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并要求豁免后期保费。保险公司却拿出一份2024年2月李某的一份体检报告,证实李某患有高血压并以李某在投保时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李某极为不解,保险公司出示的体检报告是由保险公司所组织的体检,体检报告也一直存放于保险公司,自己始终未见,认为自己并不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形。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便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0980.32元并豁免后期的保险费。
判决落地解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宋小燕仔细梳理保险合同条款,对各项条款进行穿透式分析。本案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故意隐瞒投保前的疾病诊断情况,应承担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但根据其所提交的2024年2月李某的体检报告,首页记载李某的单位为“某保险支公司”,说明是保险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按照投保单中载明的事项和范围进行询问,也不能举证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对有关疾病的询问内容有隐瞒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在李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组织李某体检,对李某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投保案件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审查其未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即同意承保,直至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对李某体检报告进行核查,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20980.32元,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持李某请求豁免后期保险费的主张。
判后履行“加速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宋小燕坚持“调判结合、判后促执”的工作理念,并表示:“判决不是终点,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让群众权益‘落地有声’才是关键。”判决下发后,宋小燕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判后答疑,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并第一时间启动内部理赔机制,主动完成保险金理赔支付,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锦旗无言,却饱含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赔付虽迟,终以诚信担当赢得社会认可。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速度,更以“法院裁判+及时履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审:赵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