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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某交通运输局,程序违法

访客 2025-03-25 16:41:50 6389
法院判决:某交通运输局,程序违法摘要: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通讯员 杨国锋3月24日,武汉海事法院发布第一批服务和保障建设“水运上的湖北”典型案例。某公司与某交...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杨国锋

3月24日,武汉海事法院发布第一批服务和保障建设“水运上的湖北”典型案例。某公司与某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上榜。

2003年8月11日,某区政府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区政府支持某公司在某区投资建设,提供优惠政策,某公司承诺在2003年10月1日前开工建设,力争在2004年6月底建成投产。此后,某交通运输局连续向某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持续至2021年6月30日。

法院判决:某交通运输局,程序违法

2021年8月17日,某交通运输局以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所依据的某市港口总体规划及其他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由,作出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

2021年12月29日,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交通运输局的决定。某公司遂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某交通运输局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武汉海事法院是管辖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五省一市”域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海事海商民事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等6大类108种案件的专门审判机关。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某交通运输局适用行政许可法关于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不符合本案审查延续行政许可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自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至判决已超过一年,涉案港口规划建设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某交通运输局不予延续港口经营许可明显违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合理行政的要求,未坚持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某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

据此,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撤销某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某交通运输局、某市政府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武汉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江流域行政机关实施长江岸线经营使用许可、码头优化等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武汉海事法院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职责使命,积极行使流域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依法监督和支持辖区内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案中,根据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武汉海事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长江岸线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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